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成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成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1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由本院於102年1月31日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9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102年3月2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2月12日等情,有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彭幸鳴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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