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
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瑞珠分別於93年2月及93年2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7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1,576元、迄98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32,026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6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瑞珠│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42649││2月25日起││點七一│││元│││││├──┼───┼─────┼──────┼──────┼───────┤│002│新臺幣│徐瑞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585││1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瑞珠│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300元│││42649││2月25日起││計算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徐瑞珠│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2%計│││28585││1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違│││元││││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