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111年度執他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五九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慶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免刑確定。惟該案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9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鑑定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59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日草療鑑字第1081200241號鑑驗書影本存卷可參,是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是以,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