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抗字第19號抗告人 李炳堯 相對人 李全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係源於第三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相對人李全教(以下合稱李全教2人)因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方○○、方○○(以下合稱方○○2人)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59筆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其中編號35至39等5筆土地為本件執行標的,下稱系爭5筆土地),對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給付違約金,原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受理在案。該案件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伊與李全教2人合意解除契約並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雖斯時系爭59筆土地遭第三人方○○2人聲請假處分,致李全教2人無法回復登記,惟待方○○2人撤銷假處分,系爭59筆土地無限制或查封登記,李全教2人即可將系爭39筆土地移轉登記回伊名下,伊於30日內則須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4,158萬8,000元予李全教2人。今執行標的業經方○○2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而塗銷查封登記,相對人自應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至伊名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請求,原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均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並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規定即明。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亦即,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次按執行法院對於執行程序所涉及之事項,僅有形式上審查權,包含聲請人之聲請內容、執行名義內容及有效性等事項均然,亦即對於債權人提出之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內容、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均依形式審查原則處理之。再者,執行名義係表示私法上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因之執行名義表示之給付內容,當須可能、確定、適法,此乃執行名義應備之實質要件之一,執行名義如未具備實質要件,自不得據以執行。
三、經查:
(一)第三人 方裕國 、方○○、黃○○、方王○○、方○○、顏○○於103年12月1日與抗告人簽訂租賃契約,共同承租系爭39筆土地(原承租範圍為編號1至37土地,嗣編號36、37土地因分割而新增編號38、39土地)供養殖之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共4年4個月,租金每年每甲4萬3,000元;抗告人於105年11月2日與○○○○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將系爭39筆土地作價1億6,197萬6,000元出售,復於106年3月31日簽訂增補契約,買賣雙方同意系爭5筆土地轉由李全教承買,並於106年4月28日移轉登記至李全教名下,其餘土地則已於105年12月14日移轉登記為○○○○公司所有。方○○2人於105年間訴請確認對抗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經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確認方○○2人對系爭39筆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駁回上訴;方○○2人又於108年間對李全教2人訴請塗銷系爭39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判決認定:⑴○○○○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34土地於105年12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抗告人。⑵李全教應將如系爭5筆土地於106年4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抗告人。李全教2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3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至25、49至58、59至66頁)。
(二)抗告人主張李全教2人於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認定方○○2人對系爭39筆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後,起訴請求抗告人返還買賣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經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受理在案,並於訴訟中移付調解,李全教2人與抗告人於109年6月3日調解成立,經原法院作成系爭調解筆錄,抗告人執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相對人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等語。抗告人既以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命相對人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給抗告人,參照上開說明,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自應依系爭調解筆錄之內容為強制執行,且有形式上之審查權。而觀諸系爭調解筆錄之當事人欄,聲請人為李全教等2人,相對人為李炳堯(即抗告人),調解成立內容為:「一、相對人(抗告人)願於如附表所示39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日起30日內,給付聲請人4,158萬8,000元(返還買賣價金部分)。二、相對人願於109年8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300萬元。三、聲請人願將因本件買賣(即聲請人○○○○公司與相對人105年11月2日就系爭39筆土地成立之買賣契約)最終未能成交對訴外人林邱○○所生之仲介費返還債權讓與相對人。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其中第一、二項均為抗告人應履行之義務,第三項則為李全教2人所應履行之義務。形式上審查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可知,李全教2人於系爭39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至抗告人名下後,始有請求抗告人給付4,158萬8,000元之權利。系爭調解筆錄並未載明「李全教2人願將系爭39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至抗告人名下」,且抗告人所謂之「將系爭39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至抗告人名下」部分,應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所指執行名義附有條件之情形,李全教2人若以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抗告人給付4,158萬8,000元,須證明系爭調解筆錄內容第一項所附之條件已成就,亦即上開土地所有權已移轉或回復登記至抗告人名下,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抗告人係負履行義務之人,自不得聲請對系爭調解筆錄所附之條件(即移轉或回復登記上開土地所有權至抗告人名下)為強制執行。是以,抗告人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命李全教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以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李全教移轉系爭5筆土地予抗告人,並非合法,亦無從補正,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請求將系爭5筆土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斈如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3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6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8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9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0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1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2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3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4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5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1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全部1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18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1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25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26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27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28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29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0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1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2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3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35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6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3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全部38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39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