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行應更正為「十月二十日釋放」、第七行起應補充更正為「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凌晨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及證據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紙」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728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一段384巷5弄3之3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送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月20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於上開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4月29日凌晨6時10分許採尿之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時),在不詳處所,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96年4月29日凌晨4時1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弄○○○號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1公克)及吸食器1組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現場照片6張及扣案第│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非他命之事實。│││(毛重0.1公克)及吸││││食器1組等物。││├──┼──────────┼────────────┤│(二)│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證明被告親自排放採集封瓶│││公司96年5月13日出具│之尿液檢體呈安非他命及甲│││驗檢體編號B-215號之│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其於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辦│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理煙毒案尿液送驗受檢│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影本各1││││份。││├──┼──────────┼────────────┤│(三)│本署檢察官93年度毒偵│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字第1030號不起訴處分│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違反毒│││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所最新資料表、全國施│之事實。│││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檢察官何若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綠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