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五五五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而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等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業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555號受理在案,茲因執行須暸解相關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指定期日閱覽、抄錄或影印鈞院96年度繼字第55
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以維權益等語,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7月23日嘉院貴民倫字第999號函文影本、被繼承人乙○○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為憑。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影本、本院99年
7月23日嘉院貴民倫字第999號函文影本、被繼承人乙○○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