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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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恆毅 律師被告乙○○按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之.高限額抵押契約所擔保之債權總額計算之,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法律問題座談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其最高限額抵押擔保.300萬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參.萬元,應徵收裁判費30,700.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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