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二八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一三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而其犯罪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