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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