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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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訴人 何碧泉 法定代理人 何安慈 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被上訴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複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