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債權人 黃聖哲 債務人 劉峻銘 上列債權人黃聖哲因與債務人劉峻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聖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債權計算式(表列本金、遲延利息…)。二、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