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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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權人 黃聖哲

債務人 劉峻銘

上列債權人黃聖哲因與債務人劉峻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聖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計算式(表列本金、遲延利息…)。

二、提出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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