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國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理由欄所載「3FR-28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287號機車)」、「287號機車」應分別更正為「3FR-58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587號機車)」、「587號機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