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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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國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理由欄所載「3FR-28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287號機車)」、「287號機車」應分別更正為「3FR-58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587號機車)」、「587號機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有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光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