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郭秀玲 被告 吳麗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72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法官許淞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