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丁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