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清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郭清煙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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