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詹桂芳
債務人陳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陳貞瑜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