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正宗   住○○市○○區○○路00號八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曾崑 夜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各第三人之股票有價證券等

  債權,惟查各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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