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原告 謝毅忠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 律師被告 謝禎永 訴訟代理人 謝世媚 被告 謝新海 訴訟代理人 朱海豐 被告 謝范玉妹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價額為準。」,而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95,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萬元,尚不足14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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