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惟扣案之MDMA2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黃文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紅色錠劑1顆及綠色錠劑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月25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