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聲請人 林錫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錫寬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段○○○號)之「子」之記載,應更正為「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故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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