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15號聲請人乙○○
號21相對人甲○○
巷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陳惠屏 邀同相對人甲○○為擔保物擔保人於民國90年7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7月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陳惠屏於96年6月26日與聲請人簽立協議書,載明尚欠聲請人824,500元。
詎第三人陳惠屏僅繳納本息至97年6月28日止,尚欠本金751,000元(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協議書影本1件、匯款單影本、支票影本2件、本票影本45件、還款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011│建│1,268.00│10000分之6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8│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15層樓房│84│84│平│鋼筋│3.│1.│平│全部│││89│市永康里永│康市大灣│鋼筋混凝│.3│.3│方│混凝│83│25│方│││││大路599巷7│段6011地│土造│7│7│公│土造│││公│││││號11樓之8│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679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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