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起至145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1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06,8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1件、特別約定事項1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2件、帳戶利率變更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84│建│1,666.00│100000分之174│├──┼───┼────┼───┼──┼─┼────┼───────┤│002│臺南市○○區○○○段│587│建│3,404.00│100000分之17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8│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14層樓房│50│50│平│鋼筋│3.│平│全部│││54│園街26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58│方│││││之9│584、587│土造│1│1│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開元段160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9;││(含停車位編號32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4)││開元段16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