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35,31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0,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