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朴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林森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林森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3月3月」更正為「3月、3月」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林森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入告訴人 李宜璇 、 陳素娟 之住處,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本件無故侵入告訴人2人之住宅,破壞告訴人2人之居家安寧,犯後坦承犯行與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