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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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翁黃秀美
翁仲寬 翁仲欽 翁仲發 翁世靜 翁世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被告 鄭育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暨聲請閱卷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255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