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方鳳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6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惠┌──────────────────────────────────────────┐│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方鳳綿│第一銀行朴│104年11月30日│75,000元│WA0000000│││││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