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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