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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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5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安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