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42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 潘詠晴 (原名 潘園香 )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月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被代位人潘詠晴之被繼承人 潘源本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該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前開戶籍謄本中之記事請勿省略。
二、請詳列被代位人潘詠晴及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請提出被代位人潘詠晴之被繼承人潘源本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19建號之房地、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外之遺產,原告應具狀追加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四、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建號房屋及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須包含他項權利部及全體共有人之資料,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如被代位人潘詠晴之被繼承人潘源本之遺產內有除前開三筆房地外之不動產,請一併提出遺產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各權利人之年籍資料亦勿遮隱)。
五、請原告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六、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