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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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全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全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全輝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孫全輝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孫全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08.01至98.12.15│100.01.19(6次)│││││││├─────────┼──────────┼──────────┼──────────┤│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度案號│29661號、99年度偵│字第2225號││││字第1371、1549、│││││11664、203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1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7│102.07.1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13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14│102.07.17││├─┴───────┼──────────┼──────────┼──────────┤│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