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玉小字第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玉小字第5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明勳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被   告  邱美玲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玉小字第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應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佰分之拾玖點柒壹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志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