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理勤孝
孫啟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