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9號再審原告 林詰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志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69,938元,應徵裁判費32,23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