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86號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上訴人 黃子潔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價額新臺幣(下同)1435萬元(即房地買賣總價),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萬7420元,扣除已繳16萬2540元,尚應補繳4萬4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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