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21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1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建隆被告曾建隆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0年2月7日停止處分出所付保護管束,嗣於90年8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於執行完畢釋放逾3年後,又於108年10月17日晚間7時許,在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廁所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評估結果,認被告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該所109年12月28日中戒所衛字第1091000591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為憑。是以,被告既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109年7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項後段、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劉 柏 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