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上訴人 黃芸 被上訴人 黃漳沂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複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黃芸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一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