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