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3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被告 吳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34,754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