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家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麟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雖設籍在高雄市○○區○○○村0號(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惟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戶籍謄本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