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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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三一號
移原處分機關異議人乙○○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四二─ABX二九0八二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晚八時許,異議人駕車號0000000汽車路經台北市○○路○段附近,一位員警示意要異議人停車接受盤查。異議人立即把車子停在該員警前方十公尺,解開安全帶、拿出駕、行照。下車後,走到警車旁,把駕、行照交給該員警查核,查核完畢,該員警竟指稱異議人未繫安全帶。異議人解釋說,下車交出駕、行照給你,必須先把安全帶打開。怎麼沒繫安全帶?而且至善路附近路樹多,往往會影響視線,該員警可能沒看清楚。但該員警不理會異議人的解釋,而開具罰單云云。經查證人即舉發違規事實之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當天伊是執行單警巡邏,伊開著巡邏車,發現該部自小客沒有繫安全帶,伊跟在他後面,也開著警示燈,他沒有拉安全帶動作,他也沒有繫,就插入他左側,並對他比未帶安全帶的動作,他嚇了一跳,馬上作拉安全帶的動作,停在伊前面,並下車,伊告訴他他原未繫安全帶,伊作了動作他才繫,他說他有繫,是下車,才解開安全帶。伊發現他的地點是至善路二段,該處是四線道,中間都沒有樹木,被攔下是在一段,所以伊看得很清楚,他的安全帶是黑色,衣服是白色襯衫,如果有繫安全帶,可以看得很清楚等語。對於舉發違規時之狀況,該地段是否因樹木而影響視線等情,均據證人指綦甚詳,且再三表示異議人確未繫安全帶無訛,足認異議人確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五十五分許,未繫安全帶駕車行駛於台北市○○路○段之違規事實。
二、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處分機關依上述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一千五百元,於法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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