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恣意毀損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迄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念其犯後尚知自白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尚輕、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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