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加計非財產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