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陳家慶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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