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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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陳志忠 被告 李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珮瑜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動產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05,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