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83號上訴人 李慶榮 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誌 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永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83號上訴人 李慶榮 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誌 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