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3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執行刑,爰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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