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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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0882號)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98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4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01年4月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7.89%,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43,981元及其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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