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蔡顯熊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蔡顯熊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