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鑽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鑽焮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鑽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鑽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6年7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附表:受刑人張鑽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50000元│││├────────┼───────────┼───────────┼───────────┤│犯罪日期│103.02.09至103.02.11│103.02.10│103.02.1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6238號│第629號│第6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9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11│104.12.24│104.12.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92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4│105.02.15│105.02.15│├─┴──────┼───────────┼───────────┼───────────┤│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56號│第147號│第148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4.11.09│104.08.18至104.11.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76號│1061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05│106.01.18││├─┼──────┼───────────┼───────────┼───────────┤│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3.05│106.02.07││├─┴──────┼───────────┼───────────┼───────────┤│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1號│2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