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楊文泉 被告 邱瓘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500元【計算式:8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3,500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290,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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